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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学期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2020-02-24 01:09  

高校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拨付2019年高校自治区专项资金的通知》新教厅办〔201927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评选2019年秋季学期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评选名额及金额

共评选4185名学生,名额分配见《新疆大学2019年秋季学期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及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五)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四、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开展评选,违纪违规评选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生申请与推荐。学生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条件进行申请,经所在班级民主推荐后,以班级为单位交学院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学院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交学院评定小组。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学生须附500字以内的申请书(以第一人称撰写);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

(三)学院审核与公示。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各年级(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学生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不少于本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学院内公示。

学生申请材料由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由学院党委上会讨论审定拟推荐人选名单,并在学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所有申请材料和学院评定情况报告一并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核确定。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报送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后,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学校研究确定后,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是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处分及以上的,不得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四)各学院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克扣、提留助学金充作班费、学生活动经费等;不得安排学生平分助学金;不得擅自变更受助学生。

(五)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要以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为主要参考依据,并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等行为综合评定。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有上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材料报送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报送材料包括:学院评定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申请书(限500字)、学生在校现实表现材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汇总表》(附件3)。

()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汇总表要求使用excel格式,所填报的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及银行卡号等信息务必正确,同时,所报农行卡务必与一卡通绑定,所报学生材料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请各学院于2019126日前将纸质版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送交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材料以学院为单位发送至7630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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