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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新疆大学2017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2018-04-25 12:59  

关于评选新疆大学2017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

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拨付2017年自治区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第一批)的通知》(新教材【2017】27号)、《关于拨付2017年自治区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经费(第二批)的通知》(新教材【2017】299号)精神,学校决定评选2017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评选名额

共评选5619名学生,名额分配见《新疆大学2017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是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与推荐。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进行申请,经所在班级民主推荐后,以班级为单位交学院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学院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交学院评定小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附500字以内的本人情况介绍(以第一人称撰写);填写《新疆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

2.学院评定小组审核与公示。学院评定小组评议后,由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在学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然后将学生申请材料和学院评定报告一并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审核确定。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报送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后,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报送教育厅。

(四)其它要求

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2.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处分及以上的,不得评选国家助学金;

3.参加学校公益性勤工助学岗位且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根据考核结果提高相应助学金等级。

4.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精准资助工作要求,已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2017级新生,按照平均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二年级以上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无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学生需提供建档立卡相关证明材料。

5.各学院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克扣、提留助学金充作班费、学生活动经费等;不得安排学生平分助学金;不得擅自变更受助学生;

6.评选国家助学金要以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为主要参考依据,并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等行为评定。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有上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材料报送

(一)国家助学金报送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书(限500字)、贫困证明、建档立卡证明或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上均为复印件)、《新疆大学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3)。

(二)报送新疆大学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要求使用excel格式,表中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号等信息务必正确,同时,所报农行卡务必于一卡通绑定,所报学生材料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请各学院于2017年11月8日前将国家助学金统计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一式一份送交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王荣;联系电话:8585095。

附件:

1.新疆大学2017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新疆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新疆大学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2017年10月26日

 

 

 

 

附件【关于评选新疆大学2017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的通知.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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