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教务处文件
新大教字〔2022〕59号
新疆大学专业大类培养及专业分流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以及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满足学生多元化成长需要的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新疆大学专业大类培养试点方案》(新大校字〔2019〕4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新疆大学专业大类培养及专业分流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知识、能力结构的需求为导向,根据“大类招生,大类培养,专业分流、个性发展、互融互通”原则,搭建专业大类培养两阶段教育平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结构与教学内容,强化以学生中心,提升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动力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提升我校本科教育质量。
二、培养模式
按照分阶段培养原则,分别设置“通识教育”与“专业培养”阶段。以四年为基准学制,按11个学期设计培养方案,按1+3、1.5+2.5或2+2模式划分两个阶段,具体方案由学院组织论证后确定。即第1-3(1+3模式)、1-4(1.5+2.5模式)、1-6(2+2模式)学期为通识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原则上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学科通修课程。第4-11(1+3模式)、5-11(1.5+2.5模式)、7-11(2+2模式)学期为专业培养阶段,课程设置原则上包括专业发展课程、开放选修课程和实习实践训练课程,通识教育课程贯穿于培养阶段全过程。
三、大类招生与培养范围
(一)大类招生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原则上须同属一个学科门类下的同一“专业类”。招生时按照专业大类进行招生,学生入校后先进入通识教育阶段,之后进行专业分流,按分流后的专业完成后续专业培养阶段学习。
(二)大类培养专业。属于同一“专业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可进行大类培养;如不属于同一“专业类”,但因学科、专业门类相近,也可申请进行大类培养。学生按照招生专业入校,通识教育阶段相关专业统一培养,之后按招生专业完成后续专业培养阶段的学习。
四、专业大类设置要求
1.备案
拟实行专业大类培养的学院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大类培养的实施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备案后实施。
2.强化专业大类课程体系建设
通识教育阶段课程须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全面发展的共性要求,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学科通修课程。
专业培养阶段须实现不同专业方向人才的分流培养,要体现个性,包括专业发展课程、开放选修课程、实习实践训练课程。
相关学院应结合学校通识教育课程资源建设与开放课程建设,确定专业大类课程体系。
3.制定专业大类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推进大类培养模式的中心环节,专业大类人才培养方案以“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强能力”为原则,必须要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共性发展与个性发展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教学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围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发展潜能,打造“基础牢靠、能力突出、善于创新”的高素质人才。
相关学院应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按照学校最新版的专业大类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及模板制订专业大类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后,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专业分流工作要求
(一)适用范围
专业分流范围为所属招生大类所含的办学专业,各招生大类和所含专业的对应关系按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执行。
大类培养专业的学生不再参与专业分流,按其招生时录取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二)专业分流原则
1.尊重学生意愿与成绩择优相结合。学院应细化志愿与考核相结合的动态分流制度,按照“自主申请、遵循志愿、成绩优先”的原则,即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以学生填报志愿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志愿相同的,依据分流前全部学期(不含执行专业分流工作的当前学期)课程成绩平均绩点(以教务系统结果为准)排名进行专业分流。各学院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对专业设置特定的准入条件,但平均学分绩点所占学生分流排名成绩的比例不少于70%。
2.满足学生个性发展与专业规模控制相结合。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师资结构、专业布局、教学资源条件、社会需要及就业市场需求、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大类各专业分流人数,既能最大限度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又能充分有效利用专业教学资源,推进学科专业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3.公平公正与公开透明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专业分流工作程序公开透明、选择机会公平平等、考试成绩公正准确。
(三)专业分流程序
1.学院制订《专业分流计划和实施细则》。相关学院须在考虑学校、学院办学定位,专业发展、学生意愿和就业状况的基础上,根据专业人才需求及专业特点,结合教学资源条件,编制专业分流计划和具体分流实施细则。细则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分流原则、分流标准、专业分流计划、浮动比例、分流时间、日程安排及相关措施等,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在公布招生计划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在学生入学教育时予以公布。
2.学院启动分流工作。学院按照批复的《专业分流计划和实施细则》,在专业大类培养结束学期向学生发布分流工作通知,组织开展专业分流工作。
3.组织学生填报志愿。学生按照公布的专业分流计划,结合个人志愿和学分绩点排名及学院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填报专业志愿。
4.专业分流录取。学院依据学生的志愿顺序,结合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形成专业分流名单。学院一般应在学生大类培养结束学期第16周前完成专业分流工作。
各专业最低核定分流人数和最高核定分流人数,由学院自定,在学院《专业分流计划和实施细则》中做出明确规定。因停开专业涉及到的学生,由学院结合学生成绩和学生志愿进行专业调剂。
5.公示名单报送核准。专业分流结束后,由学院对分流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及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学生对专业分流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结束前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学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予以调查回复。
(四)推行全程化专业分流指导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业和职业规划指导,专业分流前,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分流专业介绍,使学生充分了解分流专业的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条件和就业方向等,为学生选择分流专业提供必要指导,减少学生专业选择的盲目性和功利性。
同时,学院要将专业分流指导工作贯穿于大学生教育的全过程,按照学生培养方案、专业需求及学生个人喜好,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加强对学生的选课、学习方法的选择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学生选择、制定适合自己专业发展的相关具体课程和学习计划,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五)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大类培养和分流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议有关重大事项,审批大类培养的实施方案、专业大类人才培养方案,审议专业分流计划和实施细则等。教务处负责专业分流工作政策的制定,协调、督促专业分流工作落实落细,审查各学院专业分流计划和实施细则,并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
2.充分发挥学院的主体作用。学院是大类培养及专业分流的主体,具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学院专业大类分流实施细则,开展有关宣传、宣讲工作,组织学生志愿填报、资格审查及录取,公示、公布分流结果并报教务处备案,协助调查和处理有关违纪违规及学生投诉、举报等重大问题等。学院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争议处置小组,保证专业分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并顺利实施。
3.完善专业动态调整与优化机制。学校将根据专业分流情况,进一步完善专业建设水平评估及优化淘汰机制,对专业分流人数持续过低的专业,结合专业建设水平和就业状况考虑整改、减招、缓招或停止招生。
4.加强专业分流前后的学生管理和思想工作。辅导员、班主任和学业导师要积极参与学生的专业分流选择,在学生专业分流前后,积极疏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专业选择。原则上学生专业分流后,依据专业分流情况重新组建班级。